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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雷电微力雷电微力(SZ:301050)2024-03-01 18:2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相关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被提名[10]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2] - 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60日内补选[14] -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17]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1] - 对可能损害权益事项应发表独立意见[21]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24] - 未出席且未委托视为放弃表决权[24]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4] - 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26][27] - 应在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28]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9] 资料与信息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30][32]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会前3日提供资料[31]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并通报运营情况[31] 履职保障 - 公司应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3]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33] - 公司应给予适当津贴并披露[33] - 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取得其他利益[34]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