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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雷电微力雷电微力(SZ:301050)2024-03-01 18:24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方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除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6] - 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交易,由董事会决议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除担保)、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交易,由董事长决定[18] 关联交易审议 - 应披露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获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相关董事不得参与表决[2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20] 关联交易计算 -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0] - 除“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外其他关联交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条款[2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保存相关资料[20] - 可在年度股东大会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需重新提请[22]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2] - 参与公开招标等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情况等内容[24] - 控股子公司对外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该制度文件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