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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立科技本立科技(SZ:301065)2024-05-21 20:51

担保审议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2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议[22] 表决要求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3]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4] - 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24] 特殊情况处理 - 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应将关联担保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4]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公司可为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措施[27]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3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33] -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33]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6]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6]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37]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37]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