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立科技本立科技(SZ:301065)2024-05-21 20:51

财务资助审批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3][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5] 超募资金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不得超总额30%[6]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6] 资助协议与披露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签署协议,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5][6] -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公告含资助事项概述等内容[7][8] - 已披露事项出现问题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9] 资助对象规定 - 控股子公司等情况有豁免规定[2][5] -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4] 部门职责 - 财务和证券部负责风险调查[12]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12] - 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后续跟踪监督,出现问题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12]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12] 违规处理 - 违规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3]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 制度说明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1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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