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