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客食品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