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 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委员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