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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宏源药业宏源药业(SZ:301246)2024-04-22 20:56

担保原则 -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3] 担保对象要求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6][20]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7] - 可对具有特定条件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提供担保[10]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申请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3] 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18] 担保额度与披露 - 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1]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24] 担保管理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多项职责[26][27] - 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28] 担保追偿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8][2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9] 责任处分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和情节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的处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