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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260格力博(301260)2024-02-02 20:34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格力博(江苏)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