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