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文件后,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 公正性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