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 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召集人应当 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 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