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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4-08-23 18:43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公司上市1年内及董事等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可转股份计算 - 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次年基数[8] - 年内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基数[8] - 上市已满一年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按100%锁定[21] - 每年首交易日以去年末股份为基数按25%算本年度可转额度[22] - 账户持股不足1000股时,本年度可转额度为持有股数[22] 交易限制与违规处理 - 董事等及配偶在年报等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9] - 董事等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收回收益并披露[10] 信息披露与报告 - 董事等股份变动应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当日公告[14] - 减持计划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备案并公告,每次披露区间不超三月[15][16]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应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6] - 买卖股票及衍生品需提前4日通知秘书,秘书次日给意见[17] - 股份被强制执行应2个交易日内披露[18] 其他规定 - 董事等离职应书面委托申报离职信息并声明按规管理股份[10] - 董事等应确保特定主体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12] - 公司对董监高证券账户信息登记备案并更新[2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