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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8月)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SZ:301328)2024-08-23 18:43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策[14][1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30] - 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交易标的为股权需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6个月;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需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12个月[16]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后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22]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6] - 股东大会休会期间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可先签协议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追认[27] 其他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9] - 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合同涉及的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交证券部等备案[3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 - 实际执行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应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 - 审计部为关联交易独立核查部门,重要关联交易发生后及时审计[31] - 财务部发现关联交易及时汇报,提供关联交易统计汇总信息[31] - 无法确定交易总额的关联交易,各责任单位合理预期上限并提供计算方法[31] - 失职或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关联方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32] - 制度与法律等抵触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34]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