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 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 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 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