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