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1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