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 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