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32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