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