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达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可行性[10]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超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每十二个月内永久补流和还贷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1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22] - 节余(含利息)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审议[22] 报告编制与检查 -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未满五个会计年度,董事会编使用情况报告[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6]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末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其他规定 - 单次补流不超12个月[14]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7]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保留结论”,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8] - 保荐或独财发现未履行协议,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8] - 董事会募集资金报告含超募资金使用金额、收益等[28]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公司配合付费[29] - 保荐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向深交所报告[29] - 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31] - 制度术语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1]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欣灵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