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第五条 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