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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双良节能双良节能(SH:600481)2024-04-25 21:21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6] 关联交易决议规定 - 拟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作出决议[16] - 拟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或其他资产,应按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6] 关联方认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可参加表决,需在相关文件详细说明[11][12] 关联交易协议及定价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明确披露协议相关事项[8] -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应充分披露定价依据[8]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标准,按要求或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17]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出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7] - 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所有出资方全以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并累计计算[17] - 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8] 制度生效及权限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20] - 本制度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