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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狮头股份狮头股份(SH:600539)2024-10-15 13:12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776 分 类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 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0月8日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继敏: 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 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通过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