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 后,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