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特定情况)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4]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7]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8]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8] 关联人名单报送 - 董事等持股5%以上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2] 低金额关联交易处理 - 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担保)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比低,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金额低于30万元,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告后实施[20]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27] 购买资产溢价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承诺,需说明原因等[31] 关联交易审议前置 -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关联交易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0]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2] 监事会监督职责 - 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报发表意见[24]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已执行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金额提交审议[27]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7]
海利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