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3%以上股份股东提名[3]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1%以上股份股东提名[3] -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由监事会或3%以上股份股东提名[3][4]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独立董事[4] 选举制度 - 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30%,同时选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采用直接投票[4] - 第一大股东持股30%及以上,同时选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4] - 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4] 人员管理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8] - 董事辞职,董事会2日内披露情况[8]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9] -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9] 会议召集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日内召集主持[13] 委员会规定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0]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高管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12] 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部分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披露财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2] 章程修订 - 部分条款作引用适应性或依据新规修订[12][13]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4]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权益,有权发表意见[15] -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15] - 分红方案出席股东表决权1/2以上通过[1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15][16] - 当年盈利未作分配预案,管理层提交说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16] - 当年盈利满足条件未现金分红,定期报告披露原因及资金用途[16] 信息披露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17] 章程附件 - 章程附件含议事规则,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17]
中广核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