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程序,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