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中国 广东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际中心 29 楼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慧娟律师、庄碧君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同洲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