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况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应召开[2]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4] 董事会反馈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做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7]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各普通股股东[12] 自行召集相关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经确认不得变更[14] 会议变更与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于召开日期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17]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9]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20] - 股东大会推举新主持人需经现场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20] 股东发言与回答时间 -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十分钟[22] 提名权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22] -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23] 选举制度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表决权可集中使用[24][25] 提案表决 - 股东大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25]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25] 计票与监票 - 股东大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25] 会议结束与结果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26] 决议公告 - 股东大会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2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6] 提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8]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的决议[28]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
罗普斯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