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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易明医药易明医药(SZ:002826)2024-04-25 19:41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 公司对11项制度进行修订,新增2项制度[2][3] 股份收购与注销 - 公司收购股份后,第(一)项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3] - 公司收购股份后,第(二)、(四)项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 - 公司收购股份后,第(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3][4]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股东大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 - 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0] - 公司遭遇公开或恶意收购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解散清算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通过[10][11] - 审议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主动撤回股票上市交易等提案,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除董监高和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 股东大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日内发出通知[8]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持股比例须持续不低于10%[8] 董事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经济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 -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2] 董事会组成与运作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14]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4]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14]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并由其担任召集人[1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6]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6] 其他规定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7] - 《公司章程》修订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