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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先河环保先河环保(SZ:300137)2024-04-24 19: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干预审核职责[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3]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续聘符合要求的可不公开选聘[6] 审计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6]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 重大资产重组等前后审计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10] 改聘规定 - 出现9种情况公司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扣减费用[12] - 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除3种情况外)[12]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6]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8] -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规定为准[18] -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18]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8] - 制度提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 - 制度日期为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