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2] -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需邀请三家以上具备资质事务所[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应说明情况[10] -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不超10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除特定情形外,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5] 文件资料与通知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3] - 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原则上提前30天通知[14] 监督与审查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报告[18]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等情况[18] - 公司应加强对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明确信息安全责任[21] - 公司应督促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21] 改聘情况 - 出现7种情况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4] - 年报审计出现规定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启动改聘程序[1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向前任了解并调查拟聘方[15]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