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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平治信息平治信息(SZ:300571)2024-04-27 01:21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13] - 可在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协议与备案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7] - 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标准需股东大会审议[12] 资金支出审批 - 资金支出需审批,超董事长授权报董事会[10]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8]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特定对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2] 审计与检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2] - 当年有资金使用需聘会计师专项审核鉴证[23]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3] 异常情况处理 - 资金存放使用被出具特定结论应分析原因提核查意见[24] - 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4] 术语说明 - “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