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审计或评估报告披露条件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披露[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披露[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披露[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披露[10] 担保与表决规则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5] 特定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获赠现金资产等[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16] 关联人员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3][4] - 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情形的董事[19] - 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等情形的股东[19] 其他规定 - 公司放弃权利指除特定情形外主动放弃对控股或参股公司等的优先购买权等权利[2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1]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