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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1212联盛化学(301212)2024-04-25 18:4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4]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保荐与监管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26] 违规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