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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1212联盛化学(301212)2024-04-25 18:42

担保审批 -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4] - 单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担保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为股东等关联人担保议案,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 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一定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 可对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余额不超额度[12] 数据判断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7]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13]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保证存档资料完整、准确、有效[15] 异常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5] 风险关注 - 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15] 债务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偿债,未履行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5] 报告说明 - 年度报告中对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16] 违规处理 -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8] - 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18] 责任追究 - 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擅自越权签订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18]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致公司担责并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