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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温州宏丰温州宏丰(SZ:300283)2024-10-23 18:57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0]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2]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资金使用限制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2]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