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方[5] 关联交易事项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十八种事项[8][9]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 关联交易审批金额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裁批准[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如有)[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4]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5]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等[16]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17] - 公司不得变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为关联人垫支费用等[18] - 公司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人使用,如拆借资金等[20]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9]
温州宏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