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