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华大基因华大基因(SZ:300676)2024-10-25 20:15

股份变动 - 2024年6月12日起190.725万股激励计划归属股份上市流通[3] - 公司股份总数由413,914,325股增至415,821,575股[3] - 公司注册资本由413,914,325元增至415,821,575元[3] 制度修订 - 公司全面梳理并修订6项治理制度[5] - 第1 - 5项制度修订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生效[5] 股份发行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360,000,000股,占原总股本86.97%[9] -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40,100,000股,占原总股本9.69%[9]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3,814,325股,占原总股本3.34%[9] - 董事会三年内可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0]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经股东会决议[13]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13]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2]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11] - 股东对内容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15] - 股东对程序、表决或内容违规的决议,自作出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15] - 未被通知参会股东自知道或应知决议作出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决议[15]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管、监事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书面请求相关机构向法院诉讼[12]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 -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1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书面反馈[14]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召集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5] -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需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原文档中股东会为1%)[15]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原文档中股东会为1%),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原文档中股东会为1%),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15]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16]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6]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20]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0]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0]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遇紧急事由可随时通知[2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0]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需一致通过[21]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2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2]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2] -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现金分红[24] - 进行现金分配需满足该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等三个条件[24] - 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5] - 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等特定情形时,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26] 其他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3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30] - 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29][30] - 债权人自接到相关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9][30]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1]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2] - 临时股东会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