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未在10日内反馈,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监事会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6]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在发出通知至结束当日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通知[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案,后者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9]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需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10] 表决相关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议须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上市交易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特定股东[2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延期需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后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规定[13][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存在关联关系等[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13]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汇成真空: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