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定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两者对外担保总额之和[3] - 除规定情形外,对外担保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3] - 为发展业务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 连续二年亏损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2]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和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14] 担保管理 - 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1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其他担保提前2个月通知[17]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3][24] - 对外担保须采用书面形式,责任人审查法律文件,不符要求可拒绝担保并汇报[13]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等内容[14] - 签订互保协议,公司财务部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告,互保实行等额原则[14]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管理,包括审查、经办、跟踪等工作[16]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合同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17] - 公司为他人担保,被担保人违约,相关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7]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9]
汇成真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