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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乳业: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阳光乳业阳光乳业(SZ:001318)2024-10-28 19:45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2]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7]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等[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续聘与改聘 -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1]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五种[14] - 年报审计期间出现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委任新所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15] - 除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4]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6] - 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8] 其他情况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向前任了解情况并调查拟聘所[1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大会通知,应为前任陈述意见提供便利[15]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5] - 情节严重时,股东大会可决议不再选聘存在特定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