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决策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4] - 审计委员会等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议案[8] 选聘方式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11] - 公开选聘应发布文件并公示结果[12] 选聘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不高于15%[13]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说明情况[14]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7] 续聘改聘 - 符合要求可续聘,续聘不需公开选聘[13]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工作及质量评价,否定则改聘[18]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人员时间安排问题等[20] 改聘流程 - 年报审计期间事务所职位空缺,审计委员会调查后提议委任新所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21]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后通知相关事务所,前任可在股东大会陈述意见[21] 信息披露 - 改聘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披露解聘原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信息[2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4]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报告并披露[24]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责任人[24] - 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等严重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选聘[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