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7] - 公司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7]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7]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7] 报告审议与审核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8] 报告真实性声明 - 董事、监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9] 临时报告披露 - 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且投资者未知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11]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4] -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则,不得选择性披露等[4] - 公司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内幕信息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4] 重大交易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8]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关联交易[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关联交易[18]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披露[20] 承诺事项披露 - 公司指定专人跟踪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规定披露[22] 异常波动与传闻披露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及时披露公告,传闻影响股价需发布澄清公告[22]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依次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秘负责披露[24] - 临时报告由相关人员报告信息,董秘审核并组织披露,重大事项需审批[24] 重大信息报告 - 重大信息获悉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秘,相关主体需配合披露[25]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秘是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活动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27] 信息披露责任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28] - 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重大事项应通报并配合披露[30] 暂缓披露期限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33] 内控与监督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设专职审计人员监督[35] 部门与子公司责任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7] -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37] 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 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签署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致使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41] - 违反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41] - 公司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1] 时间定义 - 制度中“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43]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规定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4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3]
东方海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