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佳士科技佳士科技(SZ:300193)2024-12-20 16:52

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9]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23] - 其他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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