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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惠柏新材惠柏新材(SZ:301555)2024-10-29 20:19

股份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3,066,700股,2023年10月3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92,266,700股[3] - 首次公开发行后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0,390,4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902%[3] - 2024年5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190,473股上市流通,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903%[3]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2,266,7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9,200,000股,占75.0000%[4][5]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58户,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限售股总数的36.5770%[5]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31.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328%,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0月31日[2][37] - 本次变动前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9,200,000股,占比75.0000%[51] - 本次变动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3,919,450股,占比47.6005%[51] - 本次变动前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3,066,700股,占比25.0000%[51] - 本次变动后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8,347,250股,占比52.3995%[51] - 首发前限售股本次减少25,311,300股,变动后数量为43,888,700股,占比47.5672%[51] - 高管锁定股本次增加30,750股,变动后数量为30,750股,占比0.0333%[51] 股东承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管理相关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所持股份总数的25%[7][8] - 监事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管理相关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所持股份总数的25%[9] - 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管理相关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每年不超发行前持有股份的100%[10][12] - 三类股东等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或由发行人回购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13] -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取得股份自取得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15] - 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9] - 股东郭菊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1] - 孙晋恩在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股份[41] - 朱严严任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2] - 邱奕翰在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股份[42] - 游佳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43] - 公司实际控制人康耀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85万股,承诺自上市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44] - 何正宇、WANG LEI、黄仁杰、何贵平、沈飞承诺自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44][45][47][48] 股价稳定预案 - 2021年5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0]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0] - 董事会在触发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实施方案,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情况[21] - 单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10%且不高于20%,同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资金合计不超50%[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资金不低于上年度税后收入30%,增持股份不超公司总数1%[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资金不低于上年度税后收入20%,增持股份不超公司总数1%[24] -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起120个自然日内,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稳定股价措施终止[26] 其他承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27][28]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29] - 控股股东等未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承诺,停止分红、股份不得转让,收益5个工作日内归公司[30] - 董事等未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承诺,调减或停发薪酬,停止分红、股份不得转让,收益5个工作日内归公司[31] - 控股股东等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承诺,说明原因并作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1] - 董事等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承诺,说明原因并作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2] - 控股股东等承诺规范关联交易,违反承担赔偿责任[33][34][35] 其他情况 -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6]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未履行承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36] -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