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1]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3]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 资产负债率判断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4]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款,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24] 子公司担保审批 - 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发表意见前应征询公司意见[15]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责任人需审查合同内容,不利条款可要求修改或拒绝担保[15] - 担保期间主合同变更需重新审批和审查,原合同作废[16] 担保风险关注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和偿债能力,重大事项及时采取措施[18] 反担保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对应反担保,反担保方需有承担能力[19] 收购投资审查 - 公司收购和投资时需审查对方对外担保情况[20]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为关联方担保不论数额均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6]
跨境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