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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创环保德创环保(SH:603177)2024-10-31 19: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5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334204000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金猛、董 秘沈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猛、沈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猛、沈鑫: 我局在现场检查 ...